作为仲裁提出的法院解决法律纠纷,在一个有秩序的过程中,通过仲裁或结合的意见。 在原则之间是有区别的 在许多地方的一个可能的和有时是强制性程序之前自愿仲裁人的和平、法官、或公共认可调解人的被占领状态下的仲裁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和私人的法律仲裁之前的一个私人仲裁法庭在合同商定的请求的缔约方。 在之间的需要,程序公开的争议解决机构的建立的组织或俱乐部成员之间的争端或某些特定行业争端。 英国仲裁提交仲裁是一个诉讼之前非国家行仲裁(一种私人的民事法院)。 要求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 因此,诉诸法律的是排除国家民事法庭。 之间的争议的索赔和仲裁将被告人通过仲裁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完成。 仲裁发生地点的判断一个国家法院。 它是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能被宣布可以执行。 仲裁,其在德国被监管的通过十本书的的民事诉讼法(§§. 在对比一个国家法院的程序,该仲裁程序通常只是一个实例。 然而,可以在应用中的事件的总方法中,地区高等法院违反行为,撤销仲裁裁决。 的 地区高等法院没有审查,在原则、准确性内容的仲裁裁决(没有 -除违反公共秩序)一个制度化的仲裁可以提供一个"仲裁法院"审查了仲裁裁决上的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况,如有必要,撤消它。 另一个区别国家法院和仲裁程序,在其中,这在的情况下,国家法院程序的听审和决定的颁布,该原则的公众(第。 一个法院的宪法法案)不适用于在仲裁程序的原则,即如果没有其他商定的,是向公众开放。 这是提交仲裁的,其中公共当局参与,在部分,作为从观点的分离权(尤其是议会权力的控制)被认为是有问题的。 一个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几个机构在 德国提供的,例如工商会或德国仲裁机构. 与此相反,仲裁裁决进程是一个过程对于建设争端发达的仲裁。 在这个仲裁程序,否则的强制性程序可能商定的保障,以便更快和摘要的决定是可能的,然后可由前一个仲裁法院或国家法院进行检查。.